周长惠与刘艳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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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1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25号

原告周长惠,男,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史学佳,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丽,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周长惠与被告刘艳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长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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