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俊峰与史伟、秦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号
原告:刘俊峰,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史伟,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址不详。
被告:秦柏川,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史伟、秦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俊峰无法提供被告史伟、秦柏川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俊峰对被告史伟、秦柏川的起诉。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