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玉峰,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永泰分公司中环19区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李树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