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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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玉峰,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永泰分公司中环19区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李树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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