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延与肖静、杜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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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张延,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静,男,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杜秀琴,女,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与被告肖静、杜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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