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刚与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乔刚,男,汉族,1944年9月1日,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丽萍,女,汉族,1962年4月3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刚与被告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刚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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