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凤与吴建元、长春胃肠病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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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2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744号

原告黄志凤,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吴建元,男,1975年6月1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胃肠病医院,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凤与被告吴建元、长春胃肠病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凤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志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志凤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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