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与季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孙敏,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季红艳,女,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季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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