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家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姜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长春市家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三马路22号3号楼3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飞。

被告姜放,女, 1945年10月10日,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家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姜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家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家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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