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与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胡家店。
法定代表人冯玉山。
被告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东风大街5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与被告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