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与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胡家店。

法定代表人冯玉山。

被告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东风大街5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与被告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非标准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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