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超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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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734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32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被告丁超豪,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超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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