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山诉魏欣荣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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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4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920号

原告:吴玉山,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魏欣荣,女,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山诉被告魏欣荣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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