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英与李立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张佩英,女,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立萍,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英与被告李立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佩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