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新德与长春市丰盛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4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095号

原告:葛新德,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丰盛园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本院在审理 葛新德与长春市丰盛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新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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