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术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4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2号

原告刘术范,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术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常 菁

人民陪审员  吴 岚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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