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青与周丽、张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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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1:43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蒙青,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周丽,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张红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青与被告周丽、张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青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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