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诉金光奥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1:5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吉林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756号。

法定代表人:侯永风,经理。

被告:金光奥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3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奥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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