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李来龙,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平阳街交汇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东隆陶瓷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来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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