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秋玉与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2号

原告宋秋玉,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丽萍,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玉与被告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秋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秋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