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诉杜忠超、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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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2: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住所南关区南湖大路855号。

负责人:李刚,系行长。

被告:杜忠超,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先行名苑14号楼7层708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被告杜忠超、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对被告杜忠超、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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