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萍与韩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1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张继萍,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韩冽,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源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萍与被告韩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萍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继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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