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与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1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44号

原告綦江,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云瑶,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与被告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綦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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