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喜诉李化民、朱成武、郭宝库、张丽、杨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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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2:2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张振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化民,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成武,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宝库,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少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喜与被告李化民、朱成武、郭宝库、张丽、杨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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