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喜诉李化民、朱成武、郭宝库、张丽、杨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张振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化民,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成武,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宝库,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少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喜与被告李化民、朱成武、郭宝库、张丽、杨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