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499号

原告金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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