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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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2: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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