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刚与韩庆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杨宝刚,男, 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何星,吉林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庆柱,男, 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刚与被告韩庆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