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刚与韩庆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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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2:3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杨宝刚,男, 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何星,吉林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庆柱,男, 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刚与被告韩庆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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