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3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娟。

被告许莉,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 与被告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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