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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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2:3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46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卢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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