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哲与宋海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4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19号

原告许永哲,男,1953年7月2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宋海江,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哲诉被告宋海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宋海江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宋海江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永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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