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伟与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2:4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张跃伟,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峰,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伟与被告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张跃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8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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