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艳红与李永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0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96号

原告计艳红,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永波,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春城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艳红与被告李永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计艳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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