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成与徐加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0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69号

原告王有成,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徐加福,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成与被告徐加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成撤回对被告徐加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4.00元减半收取1397.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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