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宇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0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98号

原告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运街353号。

被告宋宇頔,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宇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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