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与刘衍海、姜玉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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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3: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青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春光,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衍海,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玉全,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丛谷华,长春市南关区常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青丽、委托代理人方春光,被上诉人刘衍海的委托代理人刘志燕,被上诉人姜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谷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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