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一与齐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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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3: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天一,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桃园春苑11栋3单元7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江龙,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家园D区4栋4单元408室。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天一与被上诉人齐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天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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