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孝与刘德财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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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23:1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财,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得君,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宋永山,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孝,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马瑞,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德财、上诉人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因确认合同有效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财、上诉人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曹得君及委托代理人宋永山,被上诉人彭永孝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德财275.00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275.00元。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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