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双与徐贵田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1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0031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丽双,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丽华,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贵田,男,1960年5月5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张丽双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丽双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丽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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