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与戴洪臣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5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黄某某,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

被告戴某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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