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56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边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毕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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