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波与周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23:5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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