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江与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0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杨兴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洪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江诉被告李洪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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