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东与刘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0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于海东,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被告:刘忠宝,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东诉被告刘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于海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忠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国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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