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龙、华明英与周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0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 周文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华明英,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周文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龙、华明英诉被告周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龙、华明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龙、华明英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龙、华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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