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敏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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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0:0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秀云,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鑫,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东,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秀云、金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秀云、金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廖秀云、金鑫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廖秀云、金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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