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敏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秀云,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鑫,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东,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秀云、金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秀云、金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廖秀云、金鑫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廖秀云、金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