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德与高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苏明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高文涛,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德诉被告高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德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文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苏明德撤回对被告高文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明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