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元与王志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王治元,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被告:王志有,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王治元诉王志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治元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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