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2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冯某乙,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安国市。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冯某某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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