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3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临江市。

被告:蔡某某,男,42岁,汉族,务农,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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