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与王昆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3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德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王昆明,男,40岁,汉族,临江市农民,住临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成诉被告王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彤++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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