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辉诉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 刘X辉,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芳,女,满族,1988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辉诉被告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辉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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