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辉诉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 刘X辉,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芳,女,满族,1988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辉诉被告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辉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