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凤国与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0:2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姜凤国,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唐旭光,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国诉被告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国收到我院下发的缴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本院将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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